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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2022-03-25T14:36:56+08:002022.03.25|分类: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服务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服务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发改产业〔2021〕27号)精神,现开展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指南》中规定的企业所属行业范围。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县(市、区)、开发区审核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三、基本要求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按照统计法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除外)。       四、申报方式       本次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过“南宁市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线上申报的方式开展,详细申报流程见《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指南》(附件)。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先咨询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发)部门或市直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附后)。附件: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凡雷,5534950) 附件 南宁市2022年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为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业新体系,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服务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发改产业〔2021〕27号)精神,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企业所属行业范围       包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金融业、道路货物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不含房地产租赁)、组织与综合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新闻出版业、电影放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家庭服务、物业管理等,并且在南宁市统计库内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的服务业行业(金融业无在统计库企业数量要求)的企业。    [...]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单位)研发统计行为的通知(桂科计字〔2021〕210号)

作者:|2021-10-29T15:32:42+08:002021.10.29|分类: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单位)研发活动行为,提高研发活动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单位)研发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行为规范对象 适用于《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填报对象。 二、行为规范内容 (一)规范日常准备工作 1. 细化会计科目。根据企业(单位)相关会计准则,进一步细化企业(单位)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 2. 提供辅助资料。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依据税务部门政策提供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申报表。获得来自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经费的企业应提供资金获取相关资料。 3. 规范资料收集与管理。根据企业(单位)研发活动实际情况,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收集研发活动项目立项书、合作合同、决议文件或企业内部有关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引进等资料。按项目收集整理研究开发活动涉及人员、经费等原始凭证,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可用“研发支出”辅助账代替。 4. 及时报备和准确入统。及时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报备统计部门进行变更行业代码等相关信息,以便准确纳入研发活动统计范围。 5. 认真领会、规范执行统计制度。按照当年报表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熟悉掌握报送时间、制度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统计法规、科技创新统计基础知识等,主动参加辖区统计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二)规范项目管理 1. 项目管理指立项到结题验收整个过程。 2. 企业(单位)应结合经营状况及长远发展,主动开展高质量的研发活动。优先支持上一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 3. 企业获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实施期间,鼓励申报享受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科技项目时,企业应提供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辅助账以及相应申报材料。 (三)规范数据的填报 1. 数据填报包括线下填报和平台填报。 2. 线下填报主要是以项目表(107—1)和活动表(107—2)为基础,结合收集材料对企业数据进行的预填预审,注意审核关系,并交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3. 平台填报主要是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将预先填好的线下表格数据导入,并对系统提示错误如实回答,注意填报单位、数据逻辑关系,如与线下预填表格数据出入,需相关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 4. 年报期间如果接到辖区统计部门核实数据要求,应主动配合,提交相关辅证材料,配合修正失实数据。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配合。各地科技、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指导措施,鼓励开展联合培训、调研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企实地指导。 (二)严格审核。各地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报期间要随报随审,及时将数据异常波动情况通报科技部门,畅通数据共享渠道。 (三)信息共享。各地科技、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共享高新技术企业在库、申报企业名册,在项目管理、研发活动进度跟踪等环节保持良性互动。                                         [...]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公示2021年广西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科高字〔2021〕183号)

作者:|2021-09-09T15:45:58+08:002021.09.09|分类: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广西瞪羚企业培育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桂科高字〔2021〕151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市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形式审查等程序,现将我区2021年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1年9月8日至9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向自治区科技厅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         电  话:0771-2613482         邮  箱:gxkjtgxc@kjt.gxzf.gov.cn         地  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邮编:530022   附件:2021年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和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桂科社字〔2021〕175号)

作者:|2021-09-06T10:16:40+08:002021.09.06|分类: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和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1〕220号)相关要求,现转发“深海和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将组织开展“深海和极地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项目组织实施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填写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申报书须经过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在受理          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气象局、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海军装备部、天津市科技局、河北省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宁波市科技局、厦门市科技局、青岛市科技局、深圳市科创委作为推荐单位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自筹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2021-03-31T17:07:39+08:002021.03.31|分类: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2021年我厅将继续开展自治区技术创新项目(自筹类)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